望谟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望谟县位于贵州南部,地处云贵高原向广西丘陵过渡的斜坡地带,全县国地面积3005.5平方公里,人口28.3万人,有布依、苗、汉等15个民族。望谟县地势西北高东南低,最高点为打易镇跑马坪,海拔1718.1米,最低点为昂武乡打乐河口,海拔275米,境内山峦起伏,河流纵横,沿河两岸有大小不等的坝地,东西部岩溶地貌发育较典型,以石灰岩峰丛山地为主,西南为非岩溶地貌,呈立体状展布。山地面积占76.8%,丘陵占20.4%,河谷盆地仅占2.8%。望谟县属亚热带温湿季风气候,具有明显的春早、夏长、秋晚、冬短的特点。年平均气温为19℃,极端最低气温为零下4.8℃,极端最高气温41.8℃。年均降水量1222.5毫米,无霜期339天,冬无严寒,夏无酷暑,雨热同季,中部和南部地区农作物一年三熟,其它地区一年两熟。望谟县境内河流属珠江流域西江水系,全长大于10公里的河流有31条,地表水总量多年平均为12.3亿立方米,地下水分布较广且形式多样,共有泉水出露56处,常年涌水总量为1.75亿立方米,水能理论蕴藏量11.58万千瓦,可开发9万千瓦。境内生物资源丰富,经济林木有油桐籽、木姜子、板栗、柑桔、龙眼、荔枝、香蕉等,其中油桐林面积105万亩,是国家林业部命名的“中国油桐之乡”;中草药材主要有独脚莲、穿心莲、黄草、黄柏、杜仲、首乌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有贵州苏铁和兰类及榉木等;野生动物有岩羊、蟒蛇、穿山甲、水獭、野猪等。矿产资源有金、煤、莹石矿、磷铁、硫磺、石英、大理石和冰洲石等。